【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车贷公司老总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多罪情况下成功改判
张某某成立XX公司,从事非法车贷业务,虚高合同,隐瞒内容,强行收车逃避法律。肆意认定违约,敲诈高额费用,鼓励风控人员不择手段收车。配备暴力工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领导严密,监控客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通过犯罪活动形成心理威慑,阻碍经济发展。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秀峰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走访和取证等,积极进行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朱秀峰的辩护意见,将检察院量刑建议最高刑15年改成9年。该判决结果影响巨大,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