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分类
首先,根据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分类有三大类,经过我们对当前案例的分析,发现涉及此三类罪名的贷款主要来源于按信贷资金和贷款担保条件这两种分类,因而今天我们主要围绕这两类对贷款进行介绍。
1、委托贷款
我们先来看按信贷资金来源贷款分为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委托贷款涉及了三方,分别是委托人、贷款人、借款人。它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贷款人要根据委托人自己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等来协助委托人使用贷款。这里的贷款人是指贷款人在当前主要是由银行来充当,同时也存在有经主管机构授权放贷资质的公司,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资管公司等。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中贷款的相关条文,刑法中对于贷款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个贷款存在的背景是因为当下国家是禁止企业之间私自资金拆借行为,因而设置了这种形式,借助具有贷款资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一通道进行双方的借贷,这种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贷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资金不具有所有权,只提供一个通道,赚取手续费。
接下来看到的这个委托贷款的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到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一起提交资料的,贷款人对两方资料进行审查,在这里面,贷款人在资料审核之后,为委托人提供一个专门账户以便按期放款。
由于资金不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因而在今天所涉及的三个罪名中,其并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之后也会有我同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在委托贷款罪贷款人并不承担资金的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贷款人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鉴于委托贷款的特性,实践中可能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风险点:
(1)在委贷业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赚取手续费,与一些中介机构合作,主动寻找委托方和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一旦贷款无法追回,对贷款人行为如何定性,贷款人是否涉嫌贷款诈骗?
(2)委托贷款使用用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贷款人作为提供通道的中间人,在这里面责任如何划分?
(3)2018年资管新规出来之前,根据委托贷款对委托人的定性,委托人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此存在一种现象,银利用行自有资金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对银行这一行为是否涉及违法?
2、自营贷款
接下来向大家介绍的是自营贷款,区别于委托贷款,这一贷款是贷款人自有资金,对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因而风险也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在这一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人进行审查借款人的各种要件的要求就严格于委托贷款,因此贷款类犯罪涉及的贷款性质也多集中于自营贷款中。
3、信用担保
接下来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就是以借款人的信誉来进行贷款,并不必然需要担保。他的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由于信用贷款不需要提供担保,因此,对其借款人的资质审查还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信用贷款中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4、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三类。区别于信用贷款,在贷款人审查借款人资料时,除了法律规定的借款人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审查担保的情况,并对其负责。
二、贷款流程
今天我们讨论的三个罪名,都涉及了贷款人的信贷人员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和借款人或联合信贷人员一起欺骗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贷款人重大损失;同时也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来之前,金融机构为了创收,存在通过其他不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向贷款人介绍业务,协助贷款人或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促成贷款,提取佣金的行为,这里面中介的行为也必然会牵扯到今天我们讨论的三个罪名,后面我的同事也将会对其进行介绍。
因而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第二部分贷款流程及在这中间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并介绍一下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便大家对后续罪名的理解。
贷款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管理三个阶段。在贷前调查中,贷款人内部调查岗的工作人员主要应当对借款人四个方面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需要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事实上,贷款风险的发生也多集中在这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的审查,分别是基础资料审查、经营状况审查、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防的分析。
第一部分基础资料和经营状况的审查主要围绕着图中两个方面,因为它属于形式要件,《贷款通则》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财务状况分析是贷前调查风险集中的地方,也是调查员、借款人、或外部中介这些机构最容易造假的地方。一般在贷前调查中,信贷员要以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进行调查,要求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局限在书面材料,需要对借款人真实财务情况及交易对手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并不限于图上所列的设计的关联交易,贷款用途的核实还有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情况,对其还款情况,企业现金流、合法收入要着重观察。
第四部分,贷前审查中,信贷员还需进行的审查是对担保的审查,围绕这三个罪名,通过案例比对,法院因为这一环节出现问题进行定罪的主要集中于对担保物主体资格、担保意思表示、担保物合法性三个方面。
调查员对担保主体资格的调查如果担保人为个人,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要有稳定收入或资产,确保发生风险有能力归还即可,确保如果担保人为公司,应当做到确保担保人资格和贷款年限相匹配,比如经营年限要和贷款年限相一致;
对确保担保方意思明确是指,个人担保时签订合同需要担保方、借款方、贷款方三方均在场签订,对担保物的描述要明确具体,单位担保还需要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保函。
担保物合法性实质审查,是指审查员因在贷前对担保物应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是对担保贷款的特殊规定条款进行审查,即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一、贷前调查
在贷前调查中,如果调查员疏忽大意或故意未尽职调查或与中介、借款人相互联合虚构材料,那么由于后续贷款审查只对文件书面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那这一阶段引发的风险便无法预防。在实践中,这一阶段可能出现风险:
1、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贷调查人员未完成业绩授意借款人被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用途、资料的,借款人中间提供的过程是否能形成阻却事由,不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2、如果提交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贷款有权审批人自批自贷,是否仍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这些行为引发的风险如何定性也是我们今天需要注意到地方。
二、贷中审批
贷中审批这一环节,集中于金融机构内部,是指贷款审查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借款人签订合同,进行放款。相当于这一环节是指调查人员作为书面报告之后,自行提交内部审批直至放款结束都是贷中审批。因此这一环节涉罪主要围绕的是违法放贷罪这一罪名,在这一环节调查人提交贷前所做的的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交由各个部门对其合法合规、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提出审查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交由贷审会讨论,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在此阶段由于涉及到多部门的责任划分,在这一环节,审批决策者和有权责任人对信贷员提出的正确意见或不经调查员调查直接审批的应负全部责任。
因此,在这一阶段由于围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所以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比方说:
1、信贷员的尽职调查报告不真实,不全面,未尽到严格审查业务,导致审批人、有权责任人未发现,对此的责任如何划分?
2、贷中各部门对信贷员的资料尽到审查核实有瑕疵,但是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是否仍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即不合规但合法造成损失,如何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
三、贷后管理
最后一个阶段,是贷后管理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指,在有权审批人批准之后,贷款人、借款人即按要求签订合同、落实抵押担保,放款之后,直至贷款收回的阶段。这是指款到了借款人账户后,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过程。这一阶段法院对信贷人是否涉嫌违法放贷需要信贷员对贷款进行定期追踪审查,查看借款人交易对手之间合同发票,确保每笔贷款用途一致,掌握企业资金流向及企业还款情况。对无法按时还款的及时停贷发布预警,如果认定为不良资产,应及时交由不良资产进行催收、处置和核销。
虽然这一阶段属于贷后管理,但是信贷员也依旧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放贷的风险,信贷员和借款人也涉嫌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的行为,1、信贷员未发现贷款用途被变更,但因为借款人按时还款,信贷员未及时申报,银行审查发现,信贷员是否涉及违法发放贷款?2、借款人在分期贷款中,由于企业运行困难,私自改变某一期贷款用途,信贷员发现后,并未及时申报,信贷员和借款人是否均涉及骗取贷款罪?3、信贷员对于产生的不良贷款,未及时发现,导致不良贷款无法追回,银行对于造成的损失如何定性?
当然,对于需要申请展期的贷款,信贷员应按贷前审查的信贷员职责重新评定,作为辩护人在展期这个阶段,如何确定自己的当事人是否合规合法,应以贷前调查所提出的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定义。
综上,关于贷款的流程及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已经介绍结束,相信大家对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接下来将有我的同事对具体的罪名围绕贷款的流程,进行进一步的介绍。欢迎大家进入我们刑事沙龙这个大家庭,一起学习进步。
【作者简介】
翟东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法学硕士,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规律师团队专职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与企业合规研究员、金博大律师研究院秘书。外语能力出色,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证书。曾在招商银行投行部负责风险合规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合规管理尽职调查经验。主要负责企业内控审计、企业税务合规、企业反腐败合规、债务重组等方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