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篇

2022-04-29 10:11:48 crilawyer 1713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综述

第二部分  金融诈骗犯罪具体罪名分述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综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的常见罪名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7种罪名。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3种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死刑的适用。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苏州会议


  金融诈骗犯罪具体罪名分述

【最高可判处死刑】

1、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答: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号(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192条  集资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答: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照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死刑废除】

1、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答: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死刑废除】

1、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储蓄卡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18日 银办函[2001]764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银行储蓄卡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问题的函》(公经[2001]8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银行储蓄卡是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为方便储户取款而向储户发行的,主要用于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款项的支付工具,其性质等同于银行存折和银行存单。可以视同银行存单将其界定为银行结算凭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29日  公经[2003]575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号)转去,请收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银办[2003]192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2008年7月22日公经金融[2008]116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广公(经)字[2008]87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银行进账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支票存根联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内部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194条 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24日苏州会议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死刑废除】

1、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答: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1、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答: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答: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答: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何定罪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常见问题?

答: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梳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