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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何种权利、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能够从哪些方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被告人和受委托律师的权利
答: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一下权利: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答: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能够从以下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A: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B: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C: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G: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答: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以下权利:
(1)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9)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
(1)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阅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法律意见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诉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答:被告人在一审阶段主要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2)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5)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答:辩护律师在一审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除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5)在法庭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同公诉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6)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答: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在二审阶段的权利与一审阶段相同。
答:
(1)二审辩护律师有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权利;
(2)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情况与一审相同。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