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偷逃税款又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3-07-12 21:55:51 王少博 1366

行为人偷逃税款又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王少博 2023年7月12日

内容摘要: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款同时又有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行为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同认识。理论上多认为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但司法实践中则对这种情形数罪并罚的居多。本文认为,结合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形按法条竞合处理只适用逃税罪更为妥当。

实践中,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往往会采取一些欺骗或隐瞒手段,其中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又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而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之一又单独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款同时又有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行为的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同认识。理论上多认为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但司法实践中则对这种情形数罪并罚的居多。本文认为,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讨论,并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一、行为人采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一)观点一:牵连犯说

该观点认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是纳税人实施逃税行为的常用手段,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与逃税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符合刑法理论上关于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且这种类型化也为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所确认。如我国《刑法》原第201条就将“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作为偷税罪的犯罪手段进行描述,虽然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罪状表述简化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关于犯罪手段的修改仅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简化表述的考虑,并不意味着对“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