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如何应对言词证据

2023-06-23 10:38:35 crilawyer 1318


庆一恒 2023年6月23日

刑事辩护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

客观证据虽然具有证据属性不可避免的风险,但是由于客观证据具有客观性,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在辩护中应当首先关注客观证据,关注客观证据的收集、保管等程序问题,也要关注证据的真伪确证、关联分析、证明价值等问题。

极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客观证据几乎全部缺失的情况,在这种案件中,应当更加慎重对待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印证关系的审查。

言词证据具有极大的证据风险

从刑事证据的法律风险角度,最突出的属于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之外失真风险亦是不可避免,且由于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不同,导致言词证据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在没有客观证据有效证实或证伪的情况下,极容易形成虚假印证和不负责任的采信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二是被害人陈述,三是证人证言,均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此,在不能证实其系非法证据的前提下,即使客观证据缺失,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的情况下,采信证据、认定指控事实。

言词证据容易促使办案人员形成有罪的内心确信

言词证据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直接证据,包含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但是,对于言词证据的内容,确实或清楚或模糊,陈述的不稳定性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不同时间的陈述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出入。

对于辩护而言,仅以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推论导致证据体系不完整是不够的,检察官、法官很小概率会因此原则、笼统的证据适用规则就否定侦查、推翻指控。相反,由于被告人、现场证人、被害人属于案件的亲历者,办案人员天然倾向于其陈述的真实性,毕竟只有经历过才能有陈述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容易形成“虽然事实细节存在出入,但是基本事实能够确认”的内心确信。

辩护的要点在于对言词证据提出质疑

为能够说服检察官、法官接受辩护意见,重点还在于对言词证据的有效质证,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尤其是其供述和辩解的合理性、不同言词证据提供者的陈述内容能否有效印证。

对于被告人辩解,应当发掘辩解合理性、存在可能性,询问当事人作出辩解的理由和依据,最好是能够找到证明其辩解的有效证据,虽然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提出有效的证据能够更好的支撑自己的辩解主张,或至少能够给办案机关对其辩解进行核实的线索,否则,单纯的辩解或将陷入“幽灵辩护”的困境。庭审中通过发问让同案被告人对于曾作供述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以发掘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让同案被告人形成与庭前供述自相矛盾的陈述以否定其供述的真实性。

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侧重其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存在利害关系,应当重点关注言词证据是否因利害关系导致证言存在偏见或不真实;对于内容的真实性的真实性应当重点关注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证人感知、记忆和表达错误。

如何高效整理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发掘辩护思路

言词证据不可避免的存在多次重复或矛盾的情况,尤其是同案人多、指控事实多的案件,一个案件或许有上百份笔录,同一言词证据提供者或许就有数十份笔录,一般情况下每次笔录的内容都会介于大部分相同或相似,部分细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

对于辩护而言,应当做到条分缕析,按照时间、实践发展顺序、指控事实、人员等不同维度将同一证明对象的所有笔录进行过滤、摘录,建立统一证明对象证据的集中,在此基础上展开证据的审查、质证等辩护工作。

具体方法角度,可以通过建立专项表格,对言词证据所能证明的某一证明对象(犯罪事实、行为),摘录所有的言词证据,然后利用表格筛选、排序等功能实现对证据的不同角度的重新排列,便于审查、质证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