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律师】朱秀峰
【关键词】行贿罪、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2007年,XX日报社建设网络及采编平台项目和多媒体电子阅报栏项目期间,时任北京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被告人张XX,向时任XX日报社社长刘XX(另案处理)提出其公司想承揽两个项目,并向刘XX口头承诺一定会感谢,在刘XX的安排下,张XX的北京XX有限公司承揽了XX日报社的两个项目,其中网络及采编平台项目是张XX借用北京XX有限公司资质,通过控制招投标方式承揽。多媒体电子阅报栏项目是北京XX有限公司直接与XX日报社签订的供货合同。在承揽和实施两个项目时,张XX和公司另一股东雷XX商量后,先后两次给刘XX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4月,刘XX因听说有人向审计、纪检部门举报其个人经济问题,主动将收受的40万元退还给张XX,张XX收40万元之后,直接交给其公司会计王XX保管至案发。
2016年7月19日,张XX向检察机关投案,7月22日将40万元赃款退缴给检察机关。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承办过程】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受到被告人张XX委托后指派朱秀峰律师为其辩护人
朱律师在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基于分析结果,朱律师律师会制定一个全面的辩护策略,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立场。然后朱律师律师收集和准备所有可能有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在法庭上,朱律师会运用其专业刑法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力争当事人早日回家团聚。
【裁判结果】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北京XX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